催报催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浙地税发[2006]142号 2006年11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税收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税务分局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企业财务信息采集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下同)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催报管理;对应缴未缴(指已形成应征税款但未按规定期限解缴入库,下同)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催缴管理。
第二章 催报催缴管理
第三条 申报征收岗在征期内应及时进行申报纳税情况的查询统计。征期结束后第一日,系统自动生成《逾期未申报纳税人清册》、《逾期未上报财务报表企业清册》及《未入库清册》,自动发送到12366语音特服系统和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进行首次催报催缴。
征期结束后第二日,申报征收岗通过系统再次生成《逾期未申报纳税人清册》、《逾期未上报财务报表企业清册》及《未入库清册》,再次通过12366语音特服系统和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进行催报催缴。
第四条 对经12366语音特服系统、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两次催报催缴无效的,由日常税源管理岗分户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按照《
日常税源管理下户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程序,确定人员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 对经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税务分局按《
日常税源管理下户工作规范(试行)》的程序,确定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查有下落的,核查人员书面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处理建议,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收缴发票或停止发售发票,也可作为税务稽查案源提交选案办;对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按《
非正常户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