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纳税服务网站应当建立政策咨询、法规公告、申报纳税、办税指南、投诉举报等功能为一体的服务平台,开辟面向纳税人、社会公众的服务渠道。
第五十二条 纳税服务网站应开通“网上互动”服务,开辟征询纳税人满意度的途径,方便纳税人与地税机关联系和沟通。定期分析总结有关情况,统计点击率、满意度等信息,为税收征管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三条 加强纳税服务网站的维护和信息支持,及时更新信息,保证涉税信息及时准确地发布。
第五十四条 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地税网站与《浙江地税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共享,建立和完善税收法规、办税流程等共享数据库。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
第五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结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考核办法,明确纳税服务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进行纳税服务的培训工作,提高纳税服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五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要将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工作年度岗位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分级考核。对纳税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纳税服务工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对于未依法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十九条 市、县(市、区)地税局要建立健全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评议评价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纳税服务评议评价工作,并结合ISO9000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评价或监督。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对纳税人的定期回访制度,定期召开纳税人代表座谈会,由专门机构回访纳税人,听取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意见、建议和服务需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工作实际,对相关制度和办法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范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