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办税指南、公告栏、表证单书填写样本、举报箱等,提供纸张、笔墨及其他办公用品。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以设置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纳税人自助服务区域、排队叫号系统、复印机、IC卡电话、饮水机等。
第四十五条 对于依法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税务人员经审核,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即时办理。对于不能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限时办结,并告知纳税人办理时限。涉税事项的办理时限可参照省局《服务承诺制度》、《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第四十六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要拓展功能,逐步涵盖纳税咨询、综合查询、涉税举报、投诉监督、申报缴税、主动通知、发票查询、转办督办等。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加强运行维护工作,对系统预先录制的政策法规、办税指南等信息,应及时进行更新和完善,确保语音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定期进行受话情况的统计分析,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十七条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各级地税机关对外公开的纳税服务电话号码,如涉税举报、发票查询、违纪投诉等应逐步由“12366”代替。
第四十八条 地税机关应当共享12366纳税服务系统、地税网站、《浙江地税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源,建立和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地税网站共同应用的税收法规库和纳税咨询问题库。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地税网站纳税服务数据的统计、分析、维护和管理,提高涉税事项答复准确率。
第四十九条 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建设,拓展服务的形式和范围,限时办结纳税人的服务需求,落实督办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为纳税人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节 纳税服务网站
第五十条 规范纳税服务网站建设。各级地税机关网站的建设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各市级地税机关应单独建立本单位的互联网站,各县(市、区)级地税机关可单独建立网站,也可在市级互联网站上建立网站,要负责更新各自网上的税务网页,处理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