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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税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三章 纳税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

第一节 办税服务厅

  第四十条 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场所。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应当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和便利纳税人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并加强办税服务厅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业务衔接。根据目前我省各地政府部门都建立行政服务中心和地方税务部门都有人员派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实际,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的领导和业务衔接,明确划分与办税服务厅的职责分工。

  第四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设置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三类窗口。各地可根据当地的税源、纳税人数量以及信息化建设情况,设置综合服务、发票管理两类窗口或一类综合窗口。根据办税业务量,合理调整申报纳税窗口及岗位,实现AB角或全角工作制度。

  第四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实行“一站式”服务,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一站式”服务是指集中受理或办理纳税人需要到地税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

  全程服务是指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后,通过内部运行机制,为纳税人提供包括受理、承办、回复等环节的服务。

  预约服务是指根据纳税人需求,在征纳双方约定时间内,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服务。

  提醒服务是指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履行税收法律责任之前,提醒纳税人及时办理涉税事项的服务。可以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购等环节用一次性告知书、12366短信平台等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首问责任是指第一个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的税务人员负责为纳税人答疑或指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省局《首问责任人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次性告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到税务分局(所)办理涉税事宜或进行业务咨询时,经办人员或首问责任人应当一次性详细告知其所要办理或咨询事项所需提供的资料、应符合的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省局《窗口一次性告知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应当着装上岗,挂牌服务,语言文明,举止庄重,提倡讲普通话;准确掌握税收业务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出具税务文书要程序合法、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晰。各级地税机关应有计划地对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进行礼仪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省局《着装管理制度》、《办税服务厅文明规范》、《办税服务厅工作守则》和《文明服务用语和忌语》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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