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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税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通过地税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介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及时、准确地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工作制度、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办税程序,普及纳税知识。

  第十条 税务分局(所)应当设置办税指南,包括办税流程、办理时限、各项涉税审批报送资料、纳税服务项目索引及税务代理常识等,通过办税服务厅的通告栏、电子触摸屏和显示屏、语音电话、手机短信、社区税法宣传栏等形式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税务分局(所)应按照“税源间接控管”的要求建立办税人员服务网络,组织举办税法知识讲座、辅导会、办税人员例会、座谈会等,对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办税程序及涉税表证单书使用等进行学习宣讲和培训辅导,免费向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设立登记、纳税申报、涉税审批等事项进行提示,对逾期税务登记、逾期申报纳税等事项进行催办,对欠税公告、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案件公告、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的行政许可、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等事项进行发布。

  对涉税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条件、程序、文书资料、审批时限等制度规定进行公示。对涉及多位当事人同时申请同一排他性事项的,应将审批结论告知当事各方,接受监督。

第二节 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税务分局(所)应将12366、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予以公告,通过电话解答纳税人的涉税疑问。咨询电话由政策管理岗或综合服务岗人员负责接听;接受纳税咨询时,对于能够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限时答复,并告知纳税人答复时限。

  第十四条 税务分局(所)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咨询台,受理纳税人的上门咨询。接受纳税咨询时。对于能够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限时答复,并告知纳税人答复时限。

  第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在地税网站上设置咨询专栏,由专人负责,对相关问题及时回复;对不能准确解答,需要联系有关部门答复的,应尽快将结果回复纳税人,并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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