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吃、拿、卡、要、报”等行为。不得接受纳税人车辆接送和宴请,不得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要树立依法服务意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外泄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 建立下户工作底稿。税务人员下户应将调查情况记录在相应表式内,有必要的以笔记的形式制作下户底稿,详细记录下户的时间、参与人员、谈话对象、谈话内容等;开展各项调查取证工作的,应制作相应的调查笔录;对下户工作中采集的有关数据资料应及时整理、录入,实行信息共享,避免相关人员重复下户。
第十一条 实行下户报告制,对外出调查、核实情况,事后应建立情况反馈机制,书面报告有关调查、核实情况,纳税人在执行税收政策、措施中存在的问题,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落实反馈监督机制。下户人员将下户中采集的数据、调查核实的问题等情况录入系统,形成下户核实结论和建议,反馈给下户申请人员,下户申请人员应对调查核实情况进行确认,并提出落实建议。需要其他岗位配合完成的事宜,通过相关渠道流转审批后,由其他岗位落实完成。落实人员应将落实信息及时录入《日常税源管理下户申请表》。同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共享。对调查核实所反映出来的普遍问题,分局应及时分析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征管措施,堵塞漏洞。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采取多种渠道和形式,听取纳税人对税收工作及税务人员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税务人员未遵守本规范,具体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局涉税科(处)应参照本规范加强下户管理工作,加强与税务分局的沟通联系,避免重复下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