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展定额核定调查;
(五)开展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协查;
(六)实施实地催报催缴、欠税清理、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七)受理涉税文书后确需实地审核的;
(八)为完成调查研究课题,需要实地采集数据或组织座谈、走访纳税人的。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税务人员需要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实地开展工作的,应经过申请、核准、实地核查、工作情况记录、信息反馈等环节,由相关岗位提出需求,税务分局统筹安排,并要求两名以上(含)税务人员同往。同时,应建立工作台帐,做到“去有目的,回有记录”。
(一)对属日常性、专项性的下户调查、核实工作,如对辖区内的漏征漏管户清理,对非正常户、停歇业户、注销户清税清票的实地核查;定额核定调查;实地催报催报等,分局科(股)或相关岗位应制定下户工作计划,实行下户工作统一批量申请。下户申请人员应填写《日常税源管理下户申请表》(见附件),分局按审批权限审批后,统一调配人员下户实施。
(二)针对特定纳税人必须下户调查核实、签证的,如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和纳税评估等,实行下户工作一事一派制。由具体经办人提出申请,明确下户的目的及要求,填写《日常税源管理下户申请表》,按审批权限审批后,调配人员下户实施。
对上述两种申请下户,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下户人员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
(三)对突发性的调查,事前来不及预见或审批的,具体经办人应在下户前征得分局领导同意或授权,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四)对分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的下户任务,上级部门和其他部门转入的下户任务,分局领导根据工作安排,统一调配人员下户实施。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六条 下户开展工作须有两名以上(含)税务干部,着税务标志服(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着便装),携带税务检查证(行政执法证)和《税务事项通知书》。涉及调帐、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还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七条 税务人员下户工作时应表明身份,说明来意。言行举止应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和省局下发的《礼貌用语和服务忌语》的要求,做到文明、有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