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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税源管理下户工作规范(试行)

日常税源管理下户工作规范(试行)
(浙地税发[2006]142号 2006年11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务干部廉政勤政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局“人对事、事对户”的日常税源间接控管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函[2005]41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源间接控管”要求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68号)的规定及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下户工作,是指税务分局根据日常征管工作需要,需派人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税务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了解纳税人基本情况,调查有关涉税事项,提供各类涉税服务等税收管理、服务的行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在坚持规范执法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下户工作,坚决杜绝税务人员下户的随意性。

  (二)核准性原则。税务人员下户,需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规范性原则。税务人员下户必须两人(含)以上,向纳税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建立情况反馈机制,提交工作情况报告。

  (四)非对应性原则。下户申请人员一般不承担本人所管辖的案头分析纳税人的实地调查核实工作,下户申请人员与下户调查核实人员要合理分离。

第三章 下户范围

  第四条 因下列工作需要,可以派遣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开展采集数据、调查核实工作:

  (一)对辖区内的漏征漏管户清理,非正常户、停歇业户、注销户清税清票的实地核查;

  (二)纳税评估工作中,纳税人不接受约谈举证的或者约谈举证后仍需要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了解的;

  (三)日常税源管理中提出的针对特定纳税户的数据补充采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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