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要求按规定申请优质病房床位费的通知
(闽价服〔2006〕451号 2006年11月3日)
福建省妇幼保健院、福建省肿瘤医院:
你院重新申报的有关优质病房申报表及相关说明收悉。经审核,存在优质病房床位数或优质病房中特需病房床位数超过规定比例的问题。为确保我省医疗机构优质病房床位费管理政策的落实,现将有关政策重申如下:
一、《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优质病房床位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价服[2006]399号,下称《补充通知》),是规范我省非医疗机构优质病房床位费管理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二、根据《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省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凡未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核定的优质病房床位费,一律按《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普通病房床位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