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应注重程序,严格执法,充分听取纳税人的陈述和申辩,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节 援助服务
第二十八条 地税机关应当在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对需要纳税服务援助的老年人员,残疾人员,下岗人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税收援助,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办税辅导或为其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有条件的地税机关,应当组织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纳税人解决办税困难。
第三十条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增加纳税人义务、加重纳税人负担。严禁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发挥注册税务师协会的职能作用,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的服务功能和作用,提高纳税服务整体能力。
第三十二条 应当强化对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的指导监督,使其真正成为介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独立、公正的中介,充分发挥其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六节 维权服务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投诉地税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各级地税机关应公开投诉电话,不定期地组织纳税人满意度测评活动。
第三十四条 畅通税务行政复议渠道,充分调查核实相关证据,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涉税行政诉讼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和省局《来信来访管理制度》,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受理、调查、处理纳税人投诉和群众举报,专人负责,分类处理,做好记录,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举报人和投诉人,并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行使税收执法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应当依法告知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应有的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权利。切实维护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凡涉及广大纳税人权利义务的重大调整,应通过公开渠道广泛征询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必要时应召开有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纳税人代表、社会相关知名人士、执业注册税务师代表、律师代表等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决议做出相应决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依法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对应当予以变更或撤销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变更或撤销。认真做好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及时办理因税务行政执法过错所引起的国家赔偿事宜,切实维护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对于依法应当给予税务行政赔偿的纳税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地给予赔偿。
第三章 纳税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
第一节 办税服务厅
第四十条 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场所。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应当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和便利纳税人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并加强办税服务厅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业务衔接。根据目前我省各地政府部门都建立行政服务中心和地方税务部门都有人员派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实际,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的领导和业务衔接,明确划分与办税服务厅的职责分工。
第四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设置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三类窗口。各地可根据当地的税源、纳税人数量以及信息化建设情况,设置综合服务、发票管理两类窗口或一类综合窗口。根据办税业务量,合理调整申报纳税窗口及岗位,实现AB角或全角工作制度。
第四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实行“一站式”服务,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一站式”服务是指集中受理或办理纳税人需要到地税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
全程服务是指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后,通过内部运行机制,为纳税人提供包括受理、承办、回复等环节的服务。
预约服务是指根据纳税人需求,在征纳双方约定时间内,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服务。
提醒服务是指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履行税收法律责任之前,提醒纳税人及时办理涉税事项的服务。可以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购等环节用一次性告知书、12366短信平台等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首问责任是指第一个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的税务人员负责为纳税人答疑或指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省局《首问责任人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次性告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到税务分局(所)办理涉税事宜或进行业务咨询时,经办人员或首问责任人应当一次性详细告知其所要办理或咨询事项所需提供的资料、应符合的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省局《窗口一次性告知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应当着装上岗,挂牌服务,语言文明,举止庄重,提倡讲普通话;准确掌握税收业务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出具税务文书要程序合法、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晰。各级地税机关应有计划地对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进行礼仪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省局《着装管理制度》、《办税服务厅文明规范》、《办税服务厅工作守则》和《文明服务用语和忌语》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办税指南、公告栏、表证单书填写样本、举报箱等,提供纸张、笔墨及其他办公用品。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以设置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纳税人自助服务区域、排队叫号系统、复印机、IC卡电话、饮水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