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其他纳税人,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并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移交给审核监督岗审核确认,对纳税人能提供税务师事务所税收清算报告的,则由审核监督岗进行案头审核,对税收清算报告审核有异议或纳税人不能提供税务师事务所税收清算报告的,由分局按照《
日常税源管理下户工作规范(试行)》规定,派审核监督岗对申请注销的纳税人实施税收清算,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偷税、欠税的纳税人除外)。
第七条 审核监督岗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涉税问题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如需要移送稽查环节的,按《
税务稽查选案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办理,同时终止注销清算程序,待稽查处理完毕后再进行注销清算。未发现问题的,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分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税收清算报告等资料移交申报征收岗。
第八条 申报征收岗督促纳税人将清算税(费)款解缴入库后,在税收清算报告中注明税票号并移送给登记管理岗,由登记管理岗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予以注销,并制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同时实时将纳税人的注销信息传输到国、地税“税务征管信息共享应用系统”。然后凭纳税人提交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税收清算报告交纳税人。对国、地税分别办证的,在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作废”章并截角后一并退还给纳税人;如属国、地税联合办证的,先于国税受理的,应在申请注销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地税已受理注销”印章后,将税务登记证返还给纳税人;后于国税受理的,在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作废”章并截角后一并退还给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注销手续办结后,登记管理岗应将已办妥注销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各种表格及附送资料进行整理归集,移交档案管理岗保存。
第四章 注销终止
第十条 在办理注销过程中,由于税务机关的原因,需终止办理注销业务的,或者经批准不同意注销的,由涉及岗位于当天将纳税人终止注销或不同意注销的信息传递给登记管理岗,登记管理岗应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中,作废纳税人的注销信息,恢复为正常纳税人,并将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资料退还纳税人。
由于纳税人原因需要终止办理注销业务的,由纳税人向登记管理岗提出申请,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后,登记管理岗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中,作废纳税人的注销信息,恢复为正常纳税人,并将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资料退还纳税人。如为国、地税联合办证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上已盖有“国税(或地税)已受理注销”印章的,纳税人需到国、地税联合办证窗口换发税务登记证。
在办理注销过程中,因纳税人失踪而无法办结注销程序的,登记管理岗应按非正常户认定程序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税务分局应对已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加强与工商部门的户籍比对工作,如发现纳税人仍在生产经营的应对其进行补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稽查选案工作,进一步完善税务稽查选案运行机制,提高税务稽查的科学性、计划性、针对性,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提高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税务稽查选案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根据稽查计划和税收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异常信息,按照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确定稽查对象并下达检查任务的工作过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应成立由税政、规费、计财、征管、法规、监察、稽查局、税务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稽查选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选案委),由局长担任主任,负责日常稽查的检查对象的产生和责成自查转重点检查案源的审批工作。选案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选案办),办公室设在征管科(处),负责选案委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选案委及选案办的工作职责:
(一)选案委主要工作职责。一是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并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提出年度日常稽查选案的总体思路;二是组织、协调稽查局与税务分局之间的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三是协调与税务稽查选案有关的工作;四是讨论、审定日常稽查的检查对象的产生和责成自查转重点检查案源的审批工作。
(二)选案办主要工作职责。一是调查研究并征求税务分局、稽查局及各有关业务部门意见、建议,拟订年度日常稽查选案计划,并提请选案委审定;二是收集、汇总、筛选日常稽查、责成自查转重点检查的案源信息,拟制税务检查对象的备选名单,提请选案委审批,批准后制发《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三是定期提请召开选案委会议,反馈稽查信息,研究落实以查促收、以查促管的工作措施;四是完成选案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案源采集和稽查对象确定
第五条 案源采集原则
(一)公正原则。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客观、公正地确定检查对象,使税务稽查选案工作做到公平、高效、有的放矢。
(二)限选原则。在1个公历年度内,除专案稽查案件外,对同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选案排查时原则上不安排重复检查;除专项、专案稽查外,对被评为纳税信用等级A(AA、AAA)级的纳税人原则上2年内不列入选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