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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日常税源管理下户工作规范(试行)》等七个工作规范的通知


  5.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信息,包括:销售情况、经营规模、利税情况、财务报表等;

  6.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信息,包括:减免税资格、金额等;

  7.纳税人的退税信息;

  8.纳税人涉税违法违章信息,包括:纳税人被举报信息及查处的内容、偷税及其处罚、税务登记逾期办理及其处罚、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等;

  9、其他信息。

  (二)外部信息

  1.工商登记信息;

  2.国税部门的管理信息;

  3.社保部门的登记信息;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信息;

  5.从行业主管部门或业务审批部门以及行业协会获取的管理信息或审批信息;

  6.从经济主管部门获取的综合经济、投资等分析指标信息及与税收相关的宏观经济指标。

  7.从其他单位获取的与纳税人经营相关的信息;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依法获取实施税务管理所需的各种信息,并按规定保密。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五条 信息采集是指地税机关在进行税收管理的过程中,依法获取纳税人信息及进行相关认定的过程。

  第六条 信息采集工作,可通过以下方式或途径进行:

  (一)由税务分局的登记管理岗、发票管理岗、综合服务岗、申报征收岗等在办税服务厅前台窗口接受纳税人的资料或涉税申请,获取相关征管信息;

  (二)由申报征收岗、税收会统岗等通过纳税人的网上申报和咨询、远程传输税控开票数据等途径采集相关征管信息;

  (三)通过12366语音特服系统采集纳税人的咨询、举报等信息;

  (四)通过日常征管、评估、稽查等活动主动了解和采集相关征管信息;

  (五)根据工作需要,依照规定程序派遣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开展实地调查核实,有针对性地采集相关征管信息;

  (六)通过召开税企座谈会等方式在与纳税人或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过程中获取纳税人的需求、意见等信息;

  (七)对税源和收入分析、预测以及纳税评估、稽查等工作所产生的相关信息进行二次采集。

  第七条 信息采集工作的操作流程:

  (一)纳税人登记的基本情况(户籍)信息。由税务分局的登记管理岗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申请及附送的材料进行采集。

  (二)对纳税人的相关税收认定信息。在登记管理岗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户籍)信息进行采集后,由日常税源管理岗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对纳税人的行业、管理方式、财政分片等信息进行认定。

  (三)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及入库信息。对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通过网税系统采集;对超过征期未申报的网上申报纳税人及未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门征开票)信息及逾期申报受理及处罚由申报征收岗采集;
  采用税库银联网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及入库信息通过税库银联网系统采集;不使用税库银联网征收方式的,由申报征收岗负责税款征收(包括门征开票及保证金的收取)信息、逾期缴纳税款的征收及处罚信息的采集;
  涉税违法纳税人的查补税款及罚款、滞纳金征收信息由申报征收岗采集。

  (四)发票管理及使用信息。由发票管理岗负责采集。

  (五)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信息。纳税人通过网税系统申报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信息,通过网税系统采集,未能通过网税系统报送的,由申报征收岗采集。

  (六)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信息。综合服务岗负责受理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审核监督岗进行审核,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七)纳税人的退税信息;综合服务岗负责受理纳税人提出的退税申请,审核监督岗进行审核,由市、县(市、区)地税局计财科(处)办理退税。

  (八)纳税人涉税违法违规信息。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违法违规信息由登记管理岗采集,发票违章信息由发票管理岗采集,税收稽查查处的违法违规信息,由稽查局采集。

  (九)外部信息。由信息需求部门提出需求,向相关单位或部门采集管理信息。

  第八条 根据业务操作流程,后一环节的人员应该对以前环节采集的信息进行校核。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信息采集过程中,应尽可能翔实、全面,但要坚决杜绝重复采集,多次采集相同的信息,人为加重纳税人负担。

  第十条 除采集经CA认证报送的信息外,其他信息采集工作必须形成书面文字,与电子数据相互验证。

  第十一条 下户采集数据时应尽可能一次性采集完成所需的信息,避免出现一项信息多次下户或多项信息多次下户的情况。

  第十二条 管理部门或检查部门发现的系统信息差错需要更正修改的,如评估过程中发现基本信息的变化等,差错发现部门或人员应填写《数据信息差错更正表》(见附件)提出更改需求或建议,传递给原始录入岗位进行更改维护,原则上其他岗位不得自行更改征管信息。

  由于软件等问题出现信息差错,需要修改软件或基础参数的,应统一由信息中心按权限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 信息采集过程中应注意数据标准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杜绝随意录入,防止数据信息的失真。

第三章 信息交换与共享

  第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主动与政府其它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

  第十五条 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进行判别与比对,强化税收征管工作。

第四章 信息维护和应用

  第十六条 信息维护工作应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十七条 对采集、录入的征管信息,应依据信息的性质和有效期限定期对信息进行校验,校验可通过案头分析、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等多种方式实施。

  第十八条 信息维护时要保证数据安全,对每一项维护都要有记录、有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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