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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日常税源管理下户工作规范(试行)》等七个工作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日常税源管理下户工作规范(试行)》等七个工作规范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6]142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和核心。近年来,省局紧紧围绕提高税源管理质量和效率,接连下发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函[2005]415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源间接控管”要求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68号)等两个关于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文件,明确规定了"人对事、事对户"是我省税源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了建立案头分析、实地核查、绩效考核三位一体的日常税源管理机制。同时,制定下发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税基层分局内部机构设置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5]118号),从组织机构和人员岗责体系上进一步理顺了基层税务分局的税源管理业务,一个符合发展方向的、具有浙江地税特色的税源管理模式已基本形成。

  为进一步落实税源管理模式和提高税源管理、纳税服务的效能,省局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浙江地税实际制定了《日常税源管理下户工作规范(试行)》、《信息采集维护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催报催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非正常户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税务稽查选案工作规范(试行)》、《浙江地税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等7个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结合当地工作实际,严格执行省局制定的工作规范,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强化税源管理,全面优化纳税服务,在继续坚持和完善现有各项税源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夯实基础,积极探索,依托信息化建设和征管改革的最新成果,确保税源管理工作各项举措的贯彻实施,争取实现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的新跨越。

  二OO六年十一月十日


目  录

  日常税源管理下户工作规范(试行)
  信息采集维护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催报催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非正常户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税务稽查选案工作规范(试行)
  浙江地税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务干部廉政勤政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局“人对事、事对户”的日常税源间接控管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函[2005]41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源间接控管”要求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68号)的规定及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下户工作,是指税务分局根据日常征管工作需要,需派人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税务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了解纳税人基本情况,调查有关涉税事项,提供各类涉税服务等税收管理、服务的行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在坚持规范执法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下户工作,坚决杜绝税务人员下户的随意性。

  (二)核准性原则。税务人员下户,需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规范性原则。税务人员下户必须两人(含)以上,向纳税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建立情况反馈机制,提交工作情况报告。

  (四)非对应性原则。下户申请人员一般不承担本人所管辖的案头分析纳税人的实地调查核实工作,下户申请人员与下户调查核实人员要合理分离。

第三章 下户范围

  第四条 因下列工作需要,可以派遣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开展采集数据、调查核实工作:

  (一)对辖区内的漏征漏管户清理,非正常户、停歇业户、注销户清税清票的实地核查;

  (二)纳税评估工作中,纳税人不接受约谈举证的或者约谈举证后仍需要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了解的;

  (三)日常税源管理中提出的针对特定纳税户的数据补充采集要求;

  (四)开展定额核定调查;

  (五)开展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协查;

  (六)实施实地催报催缴、欠税清理、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七)受理涉税文书后确需实地审核的;

  (八)为完成调查研究课题,需要实地采集数据或组织座谈、走访纳税人的。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税务人员需要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实地开展工作的,应经过申请、核准、实地核查、工作情况记录、信息反馈等环节,由相关岗位提出需求,税务分局统筹安排,并要求两名以上(含)税务人员同往。同时,应建立工作台帐,做到“去有目的,回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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