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坚持民主立法,能够保证所立之法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同,确保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布后的顺利实施。要进一步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广度和深度。要坚持和完善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制度,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利用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草案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的透明度。要坚持和完善政府立法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立法过程中确定的重要制度以及遇到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要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论证,充分发挥好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其他方面专家的作用。在立法调研过程中,既要听取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又要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既要听取同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又要听取下级特别是基层行政机关的意见。要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工作委员会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主动汇报。对重要的立法草案,要建立法制机构与起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立法公正与立法效率的统一。同时,要积极探索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使制度规范低成本、高效益。
四、坚持立改废并重,确保立法进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进程相适应。政府立法工作中以往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制定、轻修订的现象,致使一些过时的政府规章得不到及时修改和废止,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制度性障碍。为此,政府规章公布实施后,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要及时收集分析各方面的反应,认真总结实施情况。对于不解决实际问题、得不到公众拥护的,时过境迁、失去继续实施必要的以及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悖的,要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认为必要的,要随时组织人员进行评估。2006年上半年,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公布的省政府规章进行评估。经评估需要修改、废止的,要适时向省政府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此外,实施机关也可以对公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组织评估,并按立法程序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2006年的政府立法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明确由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落实具体任务、责任和经费保障,积极做好立法的调研、起草、协调和上报工作。在立法草案的会签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反馈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意见的,要依照 《
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第
六十三条的规定,按无意见处理。各有关部门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确需增加立法工作计划外项目的,必须严格按照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立法工作计划外项目立项程序的通知》 (办字 〔2004〕158号)的规定办理。省政府法制办要与有立法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加强联系,认真做好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确保今年省政府立法任务的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