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企业和个人均不得炒买炒卖“经营权指标”。重组、并购各方应协商一致,妥善推进“双改”工作,处理好各类遗留问题,确保稳定。
六、“双改”工作的具体实施
在2006年12月31日前进行“双改”的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2006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为企业整改阶段,各客运企业要按照《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和公司化、公交化改造的基本要求进行“双改”。
(二)2006年11月16日至12月25日为申报验收阶段,申请验收的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执照;
2.在主城区营运的客运车辆(20座及以上)明细表,车辆总数达到100辆以上;
3.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营运流动资金的资信证明;
4.相应管理机构(含安全、调度、服务质量、投诉等)和管理制度的资料;
5.《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中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材料;
6.固定办公场地证明;
7.线路路队管理方案和运行计划;
8.实行公司化、公交化经营的承诺书;
9.企业“双改”工作的总结;
10.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2006年12月31日至2007年3月31日为停业整改阶段。未达到《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和公司化、公交化改造基本要求的客运企业,其车辆在2007年1月1日停止营运。企业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在2007年3月25日前再次申报验收,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市运管局收回其经营权。
七、政策措施
(一)经验收合格,确认为公交企业、公交线路和公交车辆的,将实行统一的税费征收、线路准入、站场使用、单车核载、运力投放、职工劳动保障、承担政府确定的公益义务、应急性义务等政策规范。
(二)自愿退出客运市场的企业,其客运车辆可由政府按相关规定进行收购。
(三)在“双改”中,企业因重组整合、车辆过户而产生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应予以优惠或减免。
(四)验收合格的公交企业和线路、车辆,按《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和公司化、公交化改造基本要求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