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设预报。每年年未区县体育局要以书面形式将下一年度计划建设情况报至市体育局群体处。预报内容:运动场全称、所属街镇、地址、体育设施项目数量及投资额、开工月份等情况。
4.选址确认。在街镇等建设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区县体育局应按照“投资适当、资金落实、环境和谐、设计合理”的要求进行实地勘察,对符合要求的及时联系市体育局予以确认。
5.申报立项。经市体育局认可,由区县体育局统一填写和上报工程建设申报表及运动场建设的有关材料:运动场工程建设方案书、规划平面图、设计效果图纸、施工图纸、施工合同书和施工单位资质证明书及预算书(套用“九三定额”)共七份,每套一式三份。市体育局在上报材料收悉后,根据建设计划数,建设规模、布局和投资,在15个工作日内,下发工程建设立项通知书。对漏报或缺少材料的须补齐后再下发。对一些场地过小、地点偏僻、与环境不协调、存在扰民或安全隐患等的项目将不予立项。未接到立项通知书,擅自建设的由建设单位自负责任。
6.开工建设。建设单位须在接到立项通知书后方可开工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区县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确定运动场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书。建设单位应按区县体育局和建设管理部门认可的施工图纸和方案进行施工;同时委托有体育场地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工程施工中的质量、安全等各项技术指标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检查和验收,并按要求提供完整的监理报告。
对开工建设的项目,区县体育局应在基础(排水)施工、围网(球架)安装、灯光调试、面层铺设等主要环节应派员会同监理等专业人员进行技术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7.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邀请当地质检部门和市区体育局有关人员,按照国颁、部颁的《城市社区体育设施技术要求和企业标准--健身器材(Q/YSRT1--2001)》、《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17498--1998)》、《体育设施建设指南》等规范性文件,对照该工程设计和施工图纸(含确认的更改图纸),进行竣工验收,并认真做好竣工验收记录和报告。对验收合格的运动场,区县体育局应抓紧做好开放管理准备工作,办理相关的委托管理和捐赠协议及收费报批等手续,及时向社会开放。竣工验收未获通过,须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不得向社会开放。
四、建设经费
由市与区县、街镇(含建设单位)三级共同筹措解决。其中市级投资主要用于运动场场地建设和体育器材的配置体育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市体育局承担50%;体育投资超过100万元的,经审批市体育局最多承担不高于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