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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制度。高校在申报制定和调整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必须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教育成本调查审核工作的通知》(甘价成[2003]213号)要求,将学校三年的基本情况、收入情况、支出情况和生均培养成本一并上报。
  五、高校教育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学校要按照《甘肃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甘价电[2002]19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甘价费[2003]249号)等有关规定,在校园网、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及图书馆、学生食堂、办公楼等学生经常活动的地方,按收费公示的要求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减免政策及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予以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各高校不得将向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申报但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并向学生收费。对缴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应适当减免学费,并在招生简章中对减免政策、资助措施予以明确。
  六、高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单位名称、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变更后,应按规定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高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取服务性收费时,除体检费和疫苗费外其他服务性收费要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体检费和疫苗费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医疗机构收费的票据。收取代收费时,除保险费、户籍(身份证)办理有关费用和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外的其他代收费,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收取保险费时应向保险公司索取收取保险费的票据;学校代学生办理有关手续时,需要交纳费用的,应向相关部门为学生索取相关收费票据;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应向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主管机构索取有关事业性收费票据。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隶属关系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服务性收费原则上也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由高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有关部门不得将学校的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学校收费资金。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收费资金,不得随意乱发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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