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费按国家和省上批准的标准执行。制定和调整学费,应由高校提出申请报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高校学年制收费改学分制收费问题,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甘价费 [2006]130号)规定执行。确需将学年制收费调整为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必须提前对学分收费进行测算,由省教育厅研究提出意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未经省政府批准,高校不得自行将学年制收费标准调整为按学分制收费标准。
外省高校与我省高校联合办学的学费问题,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我省同类学校的收费标准;省内各高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在国内学习期间的学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执行。高校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收费按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另文下达);各高校与中专联合举办各类大专班,收费主体为各高校或接受委托的中等专业学校的“3+2”班收费标准,3年中专学习期间,学费标准按照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2年大专学习期间的学费,由办学主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来我省高校接受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省教育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应措施,对缴费确有困难的学生采取适当减免学费等办法,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要切实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政策规定,建立对在校贫困学生学费减免机制并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必须保证学费收入中的10%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
2、住宿费:高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的,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我省核定的各类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中已包含卫生费、水电费、取暖费、电视收视费等,为最终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在标准外加收任何费用,更不得收取任何性质的押金。学生寒暑假期间住宿不得再另行收取住宿费。学生住宿条件和标准应由学校统一安排,统一规定,严禁按学生出钱多少划分不同住宿标准。
学费、住宿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因故退学应参照本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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