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甘价费[2006]309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解决高校办学中出现的新问题,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
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等教育收费的内涵及管理权限
高校教育收费是指学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高校教育收费项目的管理权限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均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高校教育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均无权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省内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申报及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3]97号)规定。
二、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1、学费:省内各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以下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普通、成人、高等函授和夜大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参加现代远程教育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性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