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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税局、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6]55号)


各区县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见附件一)转发给你们,并请按照执行。
  一、本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和《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以下简称“设备清单”),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关于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申请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认书>的操作办法》(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操作办法》)负责办理。
  二、凡在2006年7月1日至本《操作办法》下发前主管税务机关已办理退税的外商投资项目,企业应按《操作办法》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补办“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2006年11月30日前未取得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向企业收回已退国产设备税款。
  特此通知。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略);
  二、《关于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申请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确认书>的操作办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二
关于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申请办理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确认书的操作办法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为明确本市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申请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见附件1)和作为项目确认书必备附件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以下简称“设备清单”)的操作流程,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机关)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办理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其中,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本市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及采购国产设备清单(见附件2);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本市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及采购国产设备清单(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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