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6 经费筹措。按照国家补助与群众自筹相结合原则,县以上各级每年应筹措和安排必要的抗旱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抗干旱灾害工作。
5.3 技术服务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建立抗旱技术专家库,定期研究本辖区的旱情及防抗旱灾措施,组织开展抗旱技术讲座和培训,搞好旱灾应急防抗过程中的现场技术指导与参谋服务。要建立旱情监测和分析决策支持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5.4 依法抗旱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陕西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对抗旱工作的依法管理,强化执法权威和执法能力,确保抗旱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评估
旱灾预警解除后,受旱地区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成由抗旱工作责任人、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灾害〖HJ92x〗评估组,及时对干旱灾害损失和灾区急需抗旱救援支持事项进行认真核实和评估,同时征求社会各界群众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综合提出干旱灾害评估报告。
6.2 对口帮救
发生严重等级、特大等级旱灾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干旱灾害评估报告后,应尽快研究制定驻地各部门、各单位对口帮扶抗旱救灾方案,认真组织和落实有关抗旱救灾帮扶措施。
6.3 社会募捐
发生严重等级、特大等级旱灾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干旱灾害损失程度,在大力抗旱自救的同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吸纳社会资金抗旱救灾。
6.4 工程修复
对抗旱期间发生的水利设施损坏和设备故障要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对应急供水形成的临时坝堰等设施予以清除,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予以加固恢复。
6.5 工作总结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在抗旱工作结束后,认真对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积累经验,寻找不足,提出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