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0 应急结束
4.10.1 当干旱灾害解除或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发灾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其旱情变化,宣布结束抗旱应急响应。
4.10.2 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征调的物资设备、运输车辆等,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4.10.3 应急响应结束后,发灾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尽可能减少干旱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保障措施
5.1 信息监测保障
5.1.1 干旱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立即恢复抗旱值班制度。发生严重等级、特大等级干旱灾害时,实行昼夜值班。
5.1.2 开通防汛抗旱通讯和旱情监测网络,实现纵、横向联络畅通,及时、准确监测报告旱情信息。
5.1.3 各级水利、气象、农业、城建等部门加强对雨、水、墒、苗、供水等旱情信息的监测,并由县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和上报。
5.2 应急支援保障
5.2.1 应急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做好抗旱应急队伍的组织工作,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工作,统一调配抗旱服务队和民间抗旱组织的人员和设备,本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及公民都有义务承担抗旱救灾支援任务。
5.2.2 交通运输。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优先保证抗旱物资运输,各有关单位的运输车辆应服从和完成所分配的应急送水任务。
5.2.3 医疗卫生。各级卫生部门做好受旱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疗服务队到灾区防病治病,开展饮水卫生的检查消毒。
5.2.4 治安管理。各级公安部门做好受旱灾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旱救灾行动和抗旱设施安全的行为,维护受旱灾区治安秩序。
5.2.5 物资供应。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器材,设立固定储备库,加强储备管理和更新补充,保证供应足额可靠。各相关部门或单位分别做好抗旱所需电力、油料、化肥、农药、种子、防疫药物等物资、器材的储备与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