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防抗干旱灾害应急预案


  (4)实施受旱地区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

  (5)及时按照抗旱预案组织强化抗旱工作措施;

  (6)启动抗旱应急限水、调水等特殊对策;

  (7)修建临时坝、堰、泵站、中浅井等设施挖掘水源潜力;

  (8)组织动员社会力量为城乡居民生活饮水困难灾区送水;

  (9)全面做好灾区生产自救和救灾安置工作;

  (10)随时掌握有利天气实施人工增雨;

  (11)强化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

  (12)紧急安排下拨抗旱应急和救灾安置资金;

  (13)相关市、县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4.6 信息报送

  4.6.1 各级要加强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的收集,实行分级汇总上报,统一归口处理,各级共享使用。

  4.6.2 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先报告基本情况后及时了解补报。

  4.6.3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旱情、灾情、抗旱动态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认真进行调查复核,对反映不真实和存在缺失遗漏的信息,要及时完善纠正并补报复核结果。

  4.7 指挥调度

  4.7.1 出现干旱灾害后,发灾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抗旱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应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4.7.2 发灾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预测旱情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迅速采取防抗措施,控制旱情发展蔓延。

  4.8 社会力量参与

  出现严重干旱灾害后,发灾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旱救灾,可依法征调运输车辆、物资设备、工作人员投入抗旱救灾。

  4.9 信息发布

  4.9.1 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2 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民政方面的有关灾情,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