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2 由省防总组织会商,省政府发出以启动全面防抗措施为主的抗旱工作通知,加强抗旱工作指导,派出由省防总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到重旱区指导督促抗旱工作,省防总恢复抗旱值班,省防总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全力配合对口支援抗旱工作。
4.4.3 受旱地区市、县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1)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力度,具体安排抗旱工作;
(2)加密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预报,加强抗旱值班;
(3)及时按照抗旱预案组织加强抗旱工作措施;
(4)实施受旱地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5)开动一切水利设施和各级抗旱服务队和社会化抗旱组织投入灌溉供水;
(6)加强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
(7)抢修抗旱应急工程或增建临时抗旱设施;
(8)随时掌握有利天气实施人工增雨;
(9)组织社会车辆为城乡居民生活饮水困难灾区送水;
(10)适时安排下拨抗旱应急资金;
(11)相关市、县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4.5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4.5.1 当全省或区域内大面积连续6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特大干旱受旱面积占全省或区域耕地面积45%以上,旱情使农作物大面积枯死或需毁种、城镇缺水率在30%以上、农村人畜饮水面临严重困难、社会经济发展遭受重大影响时,为Ⅰ级抗旱应急响应。
4.5.2 由省防总组织会商,省委、省政府联合发出以启动防救结合措施为主的抗旱工作通知,作出部署,加强工作指导,派出省委、省政府工作组到重灾区检查指导和慰问受灾群众,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省防总加强抗旱值班和水源、物资调度,省财政厅紧急提供抗旱救灾资金帮助,省民政厅及时救助受灾群众,省防总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口支援抗旱工作力度。
4.5.3 受旱地区市、县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响应行动措施:
(1)加强行政首长对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力度,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
(2)加密监测旱情灾情和发布和抗旱救灾情况动态反映,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3)开动一切水利设施和各级抗旱服务队和社会化抗旱组织投入灌溉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