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当全省或区域内大面积连续15天以上无有效降雨,轻度干旱受旱面积占全省或区域耕地面积5~15%,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造成影响的情况时,为Ⅳ级抗旱应急响应。
4.2.2 由省防总组织会商,发出以启动水利设施为主的抗旱工作通知。
4.2.3 受旱地区的市、县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行动措施:
(1)加强旱情监测预报,具体安排抗旱工作;
(2)适时上报和发布旱情信息;
(3)及时按照预案组织实施抗旱措施;
(4)下达落实城镇供水及农田灌溉计划;
(5)组织动员水利设施完成灌溉和供水任务;
(6)水库在保证防汛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多蓄水。
4.3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4.3.1 当全省或区域内大面积连续25天以上无有效降雨,中度干旱受旱面积占全省或区域耕地面积15~20%,旱情对农作物的生长造成一定影响的情况时,为Ⅲ级抗旱应急响应。
4.3.2 由省防总组织会商,发出以启动综合调度措施为主的抗旱工作通知,加强抗旱工作的指导,派工作组到受旱地区指导督促抗旱工作,省防总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对口支援抗旱工作。
4.3.3 受旱地区的市、县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行动措施:
(1)加强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预报,具体安排抗旱工作;
(2)及时通报和公布旱情信息;
(3)及时按照抗旱预案组织实施抗旱措施;
(4)派出市、县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抗旱工作;
(5)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
(6)开动所有水利设施灌溉供水;
(7)组织抗旱服务队和社会化抗旱组织开展无水利设施区域流动抗旱服务;
(8)随时掌握有利天气实施人工增雨;
(9)相关市、县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4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4.4.1 当全省或区域内大面积连续4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严重干旱受旱面积占全省或区域耕地面积30~45%,旱情对农作物的生长造成较大影响、城镇缺水率达20~30%、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困难的情况时,为Ⅱ级抗旱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