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气象水文农业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农业、城建等部门应加强天气形势的监测和预报,做好河道流量、降水、气温、土壤墒情、农作物受旱程度、城市缺水等信息的监测,及时会商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当预测干旱灾害即将加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事发地做好相关准备。
3.1.2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3.1.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所属行政区内旱灾信息监测,设立旱情监测网点,加强旱情监测,及时监测掌握和逐级报告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土壤墒情、受旱面积和城乡供水情况等信息。受旱区各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向省防总报告旱灾信息,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1.4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对各类旱情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干旱灾害等级。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抗旱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
加强抗旱宣传工作,增强全民防抗干旱灾害的意识,做好防大旱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各级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及时部署任务,落实抗旱责任人、抗旱队伍和旱情监测预警措施,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完善抗旱保障机制。
(3)预案准备。
修订完善各类城乡抗旱预案、跨地区抗旱应急调水预案,切实抓好预案各环节应对措施落实。
(4)物资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抗旱物资和器材,合理进行调配使用,发挥抗旱物资机动灵活潜力。
(5)预警准备。
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抗旱信息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各级旱情测报站网,确保旱情、灾情信息和抗旱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6)抗旱检查。
实行以查旱情、查组织、查预案、查物资、查行动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提早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期整改补救。
3.2.2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和受旱对象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进行预警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