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事处
研究制订全区卫生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卫生机构职责、编制标准;协调管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和准入工作;负责厅机关机构编制和公务员管理;综合协调全区卫生管理岗位培训,负责组织厅机关、直属单位干部培训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家管理及领导干部的任免等有关工作;负责全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负责自治区卫生行业社团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卫生系统全区性表彰工作;负责年度卫生工作目标实绩考核工作;指导自治区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负责卫生厅系统统一战线工作。
(三)科技教育处
研究制定全区重点医学科技发展规划,确定卫生科技优先发展领域;组织协调自治区重点医疗卫生科技项目攻关,指导全区医疗卫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科普教育工作;组织指导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参与协调卫生高新技术的评价和有关认证、认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实施自治区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参与和指导高、中等医学教育教学工作;组织协调管理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在岗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研究制定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研究提出自治区卫生经济政策和服务价格建议;协调国外卫生贷款的有关工作;组织制定卫生厅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自治区卫生建设和装备标准,编制部门预算。负责卫生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厅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卫生厅直属单位的财务、资产、基本建设和装备管理与监督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五)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全区卫生法制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自治区地方性卫生法规工作;组织卫生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综合管理并依法组织实施卫生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学校、环境、放射和职业卫生等工作,承办卫生行政许可、资质认定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依法组织开展对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农村牧区卫生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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