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应报卫生厅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按其章程规定开展活动时的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该社团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举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活动,需报卫生厅审批同意:
(一)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跨组织的学术活动;
(二)活动范围广,影响较大的活动(学术年会除外);
(三)承担着部分行政部门职能的活动;
(四)组织涉外学术研讨会及其他活动;
(五)承接境外组织提出的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
(六)接受境外捐款(救灾、扶贫等正常捐款除外)设立基金。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举办第二十六条所列重大活动,需向卫生厅报送下述材料:
(一)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申请报告;
(二)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三)开展该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
(四)开展该活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及活动的安排;
(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卫生厅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社会团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情况;
(二)依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本办法履行登记手续和内部管理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年度审计报告。
根据社会团体在本年度的不同情况,卫生厅在年检前应对有关社团提出整改意见,在社团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前,卫生厅视不同情况决定延迟年检、不受理其年检或在年检时不予以通过。
社会团体无正当理由又不按规定时间和内容要求报送上述材料,卫生厅不再受理其上年度年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