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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卫生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申请报告;
  (二)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三)拟任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简历(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四)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未经卫生厅审查同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社会团体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并开展活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必须冠以社团名称,未经社团授权或同意,不得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章 组织人事

  第十三条 各社会团体必须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根据社团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经社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向卫生厅阐明原因,征得同意。
  第十四条 各社会团体在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三个月,应向卫生厅报送本届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的召开大会方案;召开大会前一个月,应向卫生厅报送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文件。
  拟任下一届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候选人名单由社会团体推荐,在大会前三个月向卫生厅报送,经卫生厅审核同意或由卫生厅推荐产生。
  在代表大会闭幕后三个月内,应将代表大会的总结或纪要向卫生厅报送备案,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制订或修改章程必须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报卫生厅审议后,提交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实施。制订或修改章程需向卫生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修改章程的申请报告;
  (二)社会团体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的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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