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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筹备申请书(包括成立的可行性、必要性);
  (二)验资报告;
  (三)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包括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点、邮编、联系电话);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七条 卫生厅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天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筹备的决定,并通知发起人。不同意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经卫生厅同意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
  第八条 获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下列全部筹备工作:
  (一)筹集必须的资金并加以管理;
  (二)征集会员;
  (三)起草章程;
  (四)落实拟成立社会团体的办公地点;
  (五)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产生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办事机构,通过起草的章程。
  第九条 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需向卫生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报告;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
  (三)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四)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简历(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五)验资报告;
  (六)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证明材料;
  (七)会员名册(团体会员需加盖单位公章);
  (八)党组织的建立情况;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条 卫生厅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成立登记的决定,并通知发起人。不同意的说明理由。经卫生厅批准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以及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需向卫生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申请报告;
  (二)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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