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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强化学校卫生的监督检查

  1.各地要认真吸取以往发生的由于食堂布局和流程不合理造成食品污染导致学校群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经验教训。认真组织开展学校新建、改建和扩建食堂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学校在新建、改建和扩建食堂前应主动向卫生部门提出,卫生部门应履行职能,认真审核,提出意见,督促整改,并参加竣工验收,消除新建、改建和扩建食堂在选址、布局、设施等硬件改造上的卫生隐患。

  2.各地卫生、教育部门要在2006年10月至11月期间组织一次对学校食堂和学生餐生产单位的全面监督检查,在检查的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指导,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学校食堂和学生餐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情况,提请教育部门督促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三、各级卫生和教育部门应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检查和督查,自治区卫生厅和教育厅将于12中旬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地区学校食品卫生情况进行督查。各地请将开展学校食品卫生检查的结果于2006年12月10日前报自治区卫生厅法监处和教育厅体卫处。

  卫生厅联系人:路小春  电话:0471-6920695

  E-mial: xuyuping@sohu.com

  教育厅联系人:张 韬  电话:0471-6203775

  E-mial: edutwy@163.com

  附件:1. 学校食品卫生检查员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2. 内蒙古自治区秋季学校食品卫生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学校食品卫生检查员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区学校食物中毒事件频繁发生,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健康,在社会上也产生了较大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保证学生饮食安全,预防群体性学生食物中毒事件等食源性疾患的发生,自治区卫生厅和教育厅决定在学校食堂实施食品卫生检查员制度,并在呼市、包头试点实施,为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学校食品卫生检查员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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