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客观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态度。
四、评审对象与内容
(一)评审对象
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孕产妇死亡。孕产妇死亡指: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42天之内的妇女,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而加重了的原因导致的死亡。包括内、外科原因死亡及宫外孕死亡者,但车祸、自杀等意外死亡除外。
(二)评审内容
1.作出死因诊断。对孕产妇死亡直接原因和基础原因(基础原因是指导致孕产妇死亡的最根本原因,即致死主要疾病诊断)做出正确推断。
2.确定导致孕产妇死亡的主要问题与影响因素。根据WHO推荐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评审方法,分析孕产妇死亡发生过程中三个环节、四个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和不足,确定影响孕产妇死亡的前三位主要因素及其具体问题。
3.确定三个延误。分析确定每例孕产妇死亡在决定就诊、交通、医疗处理方面的延误及其依据,并找出其原因和存在问题。
4.作出评审结论。判断每例孕产妇死亡是否可避免,创造条件可避免和不可避免,提出具体依据。
5.提出干预措施和建议。针对导致每例孕产妇死亡的问题、影响因素和延误情况提出避免死亡和改进工作的具体办法。指出孕产妇死亡病历等资料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判断县级、盟市级诊断、评审结论的正确性,死因推断是否正确,死亡主要影响因素分析是否准确。
五、评审标准、方法和程序
(一)评审标准
主要根据导致孕产妇死亡的基础疾病(即致死主要疾病)发展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和影响因素是否可避免来判断死亡是否可避免。
1.可避免死亡:指根据本地区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以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的死亡,但因其中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造成的死亡。
2.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指由于本地区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这些死亡可因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
3.不可避免死亡:指当前本地区(自治区级)医疗保健技术水平尚无法避免的死亡。
(二)评审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