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组织分析评审资料和数据,分析孕产妇服务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将每年度评审个案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4)负责反馈全区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提供孕产妇死亡详细病历资料复印件。凡发生孕产妇死亡,不论住院时间长短,均要在24小时内报告,一个月内填报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表。苏木、乡镇卫生院还应负责报告所在地未住院分娩的死亡孕产妇的有关信息。
(四)评审专家组的组成及职责
1.评审专家组成员构成
(1)各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组成人员应包括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医疗保健机构的妇产科、妇幼保健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2)各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要求,自治区级评审专家组成员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盟市级评审专家组成员由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旗县级评审专家组成员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2.评审专家组的职责
(1)根据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妇死亡调查资料进行孕产妇死亡个案分析,明确孕产妇死亡诊断,对死因不明的病例进行讨论,并作出死因推断。
(2)分析孕产妇死亡发生过程中保健、医疗、管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干预措施,作出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3)自治区和盟市级专家应参加下一级组织的孕产妇死亡评审。
三、评审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三级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开展评审工作。
1.保密原则。不对社会公布评审结论,评审人员不得对外披露评审经过与结论,不得损害有关人员、单位。印发的有关评审资料全部交回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私自带出、发表文章。
2.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审结论采纳多数人意见。
3.相关学科参评原则。死亡原因涉及相关学科时,必须邀请该学科专家参加评审。
4.回避原则。自治区级、盟市级孕产妇死亡发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专家组成员在评审时原则上应回避。
5.重点原则。即对重点死因、重点影响因素与问题、重点地区进行重点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