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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的通知


  3.对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提出改进措施,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孕产期保健和产科服务质量;

  4.为制定降低孕产妇死亡干预措施提供依据;

  5.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和安全的关注。

  二、评审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孕产妇死亡调查、评审工作;

  2.建立孕产妇死亡和危重症诊断治疗评审制度;负责组织成立本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

  3.负责提供和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评审所需各项经费;

  4.针对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

  5.负责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向同级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旗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本辖区发生的孕产死亡评审和危重症孕产妇诊断治疗评审。

  (2)负责对非住院分娩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全过程调查,填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社区(入户)孕产妇死亡调查表;收集医疗机构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调查资料。

  (3)负责将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上报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总结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负责向辖区医疗保健机构和卫生院反馈评审结果。

  2.盟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对在本盟市发生的孕产妇死亡进行盟市级评审,作出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评审总结。

  (2)有针对性地进行本辖区发生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

  (3)负责对旗县级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监督指导,并参加旗县级组织的孕产妇死亡评审。

  (4)负责将本盟市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资料、死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评审总结报告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5)负责提供自治区级评审要求的孕产妇死亡个案相关调查资料。

  (6)负责向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3.自治区妇幼保健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级孕产妇死亡评审。

  (2)对各盟市、旗县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进行培训、指导,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参加盟市、旗县的孕产妇死亡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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