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提出改进措施,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孕产期保健和产科服务质量;
4.为制定降低孕产妇死亡干预措施提供依据;
5.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和安全的关注。
二、评审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孕产妇死亡调查、评审工作;
2.建立孕产妇死亡和危重症诊断治疗评审制度;负责组织成立本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
3.负责提供和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评审所需各项经费;
4.针对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
5.负责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向同级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旗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本辖区发生的孕产死亡评审和危重症孕产妇诊断治疗评审。
(2)负责对非住院分娩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全过程调查,填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社区(入户)孕产妇死亡调查表;收集医疗机构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调查资料。
(3)负责将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上报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总结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负责向辖区医疗保健机构和卫生院反馈评审结果。
2.盟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对在本盟市发生的孕产妇死亡进行盟市级评审,作出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评审总结。
(2)有针对性地进行本辖区发生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
(3)负责对旗县级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监督指导,并参加旗县级组织的孕产妇死亡评审。
(4)负责将本盟市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资料、死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评审总结报告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5)负责提供自治区级评审要求的孕产妇死亡个案相关调查资料。
(6)负责向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3.自治区妇幼保健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级孕产妇死亡评审。
(2)对各盟市、旗县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进行培训、指导,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参加盟市、旗县的孕产妇死亡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