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的通知
(内卫发〔2006〕78号)
各盟市卫生局:
为了做好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依据卫生部2006年下发的“降消项目”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现将“评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盟市卫生局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发现和解决我区孕产妇保健服务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降低孕产妇死亡。具体要求如下:
一、2006年度开始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死亡调查、报告、反馈等制度和机制;认真按照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要求,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孕产妇死亡调查、评审、报告工作;并监督评审规范和制度的落实。
二、各盟市卫生局认真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法培训,严格按照评审标准、程序、方法、评审数量和时间要求进行评审。
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都要认真按照孕产妇死亡调查具体要求对孕产妇死亡全过程实施调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在死亡发生一个月内完成个案调查,以确保孕产妇死亡评审实效。
四、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要如实提供有关孕产妇死亡资料,保证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为了做好全区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分析孕产妇死亡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干预措施,降低孕产妇死亡,依据卫生部2006年下发的“降消项目”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和自治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一、评审目的
孕产妇死亡评审是通过用明确的标准对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确定死亡原因及其影响因素,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的过程。
1.分析孕产妇死亡个案,确定孕产妇死亡原因;
2.分析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过程中,个人、家庭、居民团体,医疗保健系统及社会相关部门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确定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影响因素,判断死亡避免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