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科医学培训机构网络及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通知
(内卫科教字〔2006〕386号)
各盟市卫生局:
在国务院召开全国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及印发《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指导意见》)后,自治区政府于2006年8月23日召开全区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对发展我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作出了具体部署。
为了切实规范社区卫生服务,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其中,临床类别、中医类别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应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经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或参加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培训并考核合格。
为了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国家人事部、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和中医药管理局等八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社区卫生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的意见》(人发〔2006〕69号),规定各省区市要在2010年前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岗医生和护士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岗位培训任务。国家和自治区将于2007年开始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管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
自1999年,
卫生部等十部门下发《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卫基妇发〔1999〕第326号)后,自治区卫生厅根据卫生部的统一要求,组织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科医学教育规划〉和〈内蒙古自治区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办法〉的通知》(内卫发〔2000〕292号),对我区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提出了具体要求。多年来,各盟市根据卫生厅的部署,积极探索、组织开展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但是,我区以全科医师为骨干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尚未形成,全科医学教育和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尚未开展,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进展缓慢,一些盟市尚未真正开展起来。在2010年前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岗临床医师和护理人员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是国家确定的硬性任务,各盟市必须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