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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重庆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科学和技术发展重点专项规划》;

  (二)市政府有关决定、决议;

  (三)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急需。

  第七条 根据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急需而设立的重大专项,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意见,经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已批准设立的重大专项如需修订调整,由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商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并依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重大专项立项基本条件:

  (一)产业带动作用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二)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内容和可考核的目标;

  (三)具有较好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基础;

  (四)结构设计合理、项目关联度高、产学研结合;

  (五)经费预算合理、配套经费落实;

  (六)组织措施保障有力。

  第九条 重大专项立项程序:

  (一)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会同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下称重大专项提出方)根据市政府已批准设立的重大专项,在充分调研和有效设计的基础上,提出重大专项实施方案。

  (二)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大专项实施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并商重大专项提出方择优确定启动实施的重大专项实施方案。

  (三)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科技计划经费预算安排情况,商重大专项提出方确定启动实施的重大专项资金总规模及其来源渠道,批准重大专项实施方案,下达重大专项计划。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重大专项提出方共同设立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和重大专项监督工作组。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负责重大专项的具体管理,选聘首席专家具体实施重大专项;监督工作组负责重大专项实施的监督和考评。

  第十一条 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根据批准的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编写重大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并由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发布,采取择优委托或公开招标等方式组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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