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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6〕27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重庆市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强重庆市重大科技专项计划(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建立重大专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重大专项的实施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是根据重庆市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发展战略部署,由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市财政科技经费部分资助的重大科学技术活动,是市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重大专项面向重大产品(含装置)开发和重大科技应用(含工程建设),以突破关键共性技术、培养领军科技人才、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技术升级为目标。

  第三条 重大专项的设立、立项和实施,坚持“体现政府目标主导、突出集成联动成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管理”的组织原则和“整体规划、一次审定、分批滚动、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第四条 重大专项应对项目、人才、基地、标准、知识产权等进行统筹设计和部署;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计划安排应优先以重大专项为载体,主动进行相互衔接、形成联动。

  第五条 重大专项一般分主题和项目两个层次。主题对专项总体目标任务进行分解。项目是专项实施的载体,是对专项及主题目标任务的具体落实。重大专项项目纳入市科技计划统一集中管理。重大专项实施周期一般为3-5年。

第二章 设立与立项

  第六条 重大专项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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