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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告知:你单位对有关减免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填写说明:
  1.抬头:填写被通知人名称;
  2.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3.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归档;谁审批谁盖章。

  附件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2005年底前已审批未执行到期)

  税减准〔 〕 号
     :(计算机代码: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此政策规定执行,原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原《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减免税文书号 )失效。
  请你单位理解政府通过此项政策鼓励广大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解决就业问题的政策意图,并请积极支持和配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减免税方式调整后的有关工作。
  你单位在剩余期限内(即2006年1月1日至 年 月 日止)每年预核定减免税限额8000元,在此限额内每月依次扣减你单位当月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扣减税(费)额累计超过8000元定额的,当月起按规定缴纳税(费)。
  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按月申报和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在每次申报时)填报《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二)》,如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应在年度结束后10天内填报《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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