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通知。
告知:你单位对有关减免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填写说明:
1.抬头:填写被通知人名称;
2.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3.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归档;谁审批谁盖章。
附件2:
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
(2006年起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税减准〔 〕 号
:(计算机代码: )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89号)的规定,依据你单位的《减免税申请书》及有关资料,现决定对你单位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年预核定减免税限额8000元,在此限额内每月依次扣减你单位当月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扣减税(费)额累计超过8000元定额的,当月起按规定缴纳(费)。
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按月申报和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在每次申报时)填报《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二)》,如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应在年度结束后10天内填报《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三)》。
你单位可登陆北京地税网站www.tax861.gov.cn下载《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二)、(之三)》,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在要求时限内填写完毕并交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还可在网上填报《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二)、(之三)》,网上申报完成后不需再报送纸质《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上季度(年度)结束后第10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你单位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终止经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预核定的扣减限额平均分摊至实际经营月份,重新计算扣减限额。你单位应将多扣减的税(费)补缴入库。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