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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
  (3)《再就业优惠证》。
  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减免税申请;
  (2)《再就业优惠证》。
  (九)纳税人可网上申报和税务所录入《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的截止时间为每季度后12日24:00之前(10月为19日24:00之前),过此时限,纳税人网上申报关闭,纳税人只能上门向税务所报送申报表,由税务所进行补录。
  对于在规定时限内纳税人网上申报或税务所录入的《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超过时限后不能进行修改,所差数据在下一季度的申报数据中进行相应的调增(或调减)。“调增”,录入时要补录差额(即上季度的应调增数额与本季度应申报数据之和)。“调减”,在下季各月依次抵减。
  《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为经过再就业减免审批、享受再就业优惠的纳税人必须填报的申报资料,即使已批准的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内无经营收入,未发生“减免税额”也须填写《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录入时,“减免税额”需录零,“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按实际填写。
  对现已有减免税审批结果的纳税人,税务所要提醒、敦促纳税人及时报送《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目前所提需求将开发“已有减免税审批结果,但未按期进行减免税申报的纳税户名单进行查询”的功能。
  市局将开发再就业减免税审批结果录入核心征管系统的模块,并与《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录入模块建立链接。请各局核对2005年底前已审批的老企业的再就业减免税是否完全录入核心征管系统,以保证需求开发完成后这部分纳税人减免税申报数据能录入系统中。

  附件:
  1.北京市_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企业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2.北京市_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2006年起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3.北京市_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2005年底前已审批未执行到期)

  二ОО六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
(企业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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