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企〔2006〕46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精神,考虑到新申报表已经能够满足税务机关在企业税前弥补亏损、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工效挂钩工资企业税前扣除工资及非货币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等四项取消审批事项后续管理工作的需要,为了简化纳税人的报备工作,经研究,现将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