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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省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省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制度(试行)》的通知
(省委办发[2006]74号)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省委省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制度(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建立省委、省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制度,是继实行省级领导包案督办重点信访案件制度后,我省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建设方面的又一重要举措,是省委、省政府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迫切需要,也是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推动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信访工作新秩序的有效途径,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省委、省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转变工作作风,倾听群众呼声,认真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信访问题,及时就地化解矛盾,为维护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1月13日

省委省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制度(试行)

  为了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推行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制度”的要求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甘肃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省委、省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解决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接待信访群众的省委、省政府领导是省委书记、省长、省委副书记、省委常委、副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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