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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整顿的意见》的通知

  整顿工作一般分七个步骤进行。第一、调查摸底;第二、按行业就近编组;第三、组织学习,进行教育;第四、开展检查,区别处理;第五、验照换照;第六、按街道建立个体劳动者分会,按行业或地段建立小组,开展相互监督;第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学习制度。
  各区工商局要抓紧按街道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所。未建所的,先选派得力干部到街道参加整顿工作。在整顿的基础上普遍对个体工商业户进行一次换照、验照。未领取新营业执照的应予换照;已领取新营业执照和临时营业执照的可予验照,经过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原执照右上角加盖“84验”的戳记。换照、验照中,要准确核定个体工商业户的名称(字号)、从业人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地点,并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刻制统一规格的个体户印章。凡经批准的摊、车个体户从业人员,必须在摊、车营业执照上贴有本人照片,注明姓名。逾期无故不换照、验照的,视为自行停业,收回营业执照。
  整个整顿工作,要在今年年底基本搞完,各区工商局要于明年元月将整顿情况报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 在整顿工作中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1、要继续贯彻“适当发展”的方针,坚持“搞活管好”的原则。整顿是为了更健康的发展,要总结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发展和管理经验,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根据社会需要,按地区、分行业,有计划地做好适当发展工作,发挥个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作用。
  2、妥善解决经营场地问题。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1981〕42号文件、市政府〔1983〕99号文件和〔1983〕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各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规划和筹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和限定时间出摊的早晚市场等各类市场,活跃经济,方便群众。
  3、严格贯彻国务院〔1983〕64号、88号文件和市政府71号、104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进货渠道的疏通和管理,帮助疏通正常渠道,制止违法购销活动。个体劳动者协会要积极与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共同配合增设批发推销业务或个体工商业户收购站,为个体工商业户增加进货渠道。
  4、一个商业摊、车的从业人员一至二人,最多不得超过三人。
  5、个体工商业户应按月上交管理费,对无故不交者,暂扣营业执照,并令其停业检查,补交后给照营业。对屡犯者,可收回其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业户应按规定参加会议和学习,对经常不参加学习的或连续三次不参加学习的,可暂扣其营业执照,补学后给照营业;对屡不执行学习制度的,可收回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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