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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财政、经贸、人事、编制、劳动保障、交通、建设、规划、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职消防队建设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建立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其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人员配备等应当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城市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外的其他专职消防队建设,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可以单独组建,也可以联合组建。
  油气井及石油化工企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其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人员配备等应当按照《油气田消防站建设规范》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第十条 建立专职消防队,应报经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不得随意撤销。因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情况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报经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担任专职消防队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十八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德;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志愿从事消防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专职消防队队员: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十二条 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员加强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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