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建城[2006]103号)
各市(地)建设(城市管理、园林)局,各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现将
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6]27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深入宣传学习《条例》,领会《条例》的核心内容。各级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当前旅游淡季的良好时机,认真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学习《条例》,加深对条例核心内容的理解,熟悉条款的主要内容和规定程序。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的工作同志要结合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各级政府及领导同志、社会各界了解《条例》,遵守《条例》,执行《条例》。各地应于2007年2月底前将本单位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实施方案上报我厅城建处。
二、切实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工作,认真履行规划审批程序。我省各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组织编制(修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分区建设详细规划。凡未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2007年上半年必须完成。按照国家和我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我省各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风景名胜区 “建设选址审批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两证一书)审批程序。上述两项工作,将纳入省政府与地方政府2007年目标考核内容。
三、尽快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完善管理机构职能。经省政府正式批准设立的我省30个省级风景名胜区应当尽快成立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并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凡是没有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并借鉴我省镜泊湖、五大连池等风景名胜区的机构模式尽快设立管理机构,并完善其管理职责。
联系方式:省建设厅城建处
联系人:杨晶 联系电话:0451-53677145
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6]275号)(略)。文件请到黑龙江建设网(www.hljjs.gov.cn)“文件公示”栏目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