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服务中心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建设标准、建设程序编报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等,按分级管理要求,经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逐步纳入预算项目库管理,所需资金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实施招标采购、监理、稽查、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五、部门职责
(一)区县卫生部门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资源。要围绕改善服务、减少浪费、激发活力、提高效率的目标,建立健全对服务中心综合运行考核机制,制订收支两条线管理相关配套制度,健全和完善社区公共卫生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对服务中心经济运行综合考核,为核拨政府补助提供依据。
(二)区县各级财政部门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并按照本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规定,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维护服务中心的公益性质,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正常运行。对经过努力,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投入仍低于全市规定水平的困难区县,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助。
(三)区县医保管理部门要根据医保费用预付试行意见,合理进行医保预付费用额度的分配、调整和统筹平衡。加强管理考核,规范相关操作。
(四)区县人事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完善服务中心职工收入分配办法。
六、监督管理
(一)各区县卫生、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社区卫生服务财务收支公示制度,让社区居民参与监督。同时,要依法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督促服务中心规范收支管理,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及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规范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严格执行政府确定的收支项目、标准,不得违规收费和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三)区县审计部门必须定期对管理部门和服务中心进行专项审计,区县发展改革、卫生、医保、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政府补助资金的分配、核拨、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追踪问效。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触犯
刑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