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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试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指导意见

  3.管理部门应督促服务中心及时、足额上交有关收入,定期对服务中心上交的收入进行核实。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收集、汇总、审核服务中心财务报表和信息,加强专户资金的日常管理。按照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和部门预算的管理要求,指导和审核服务中心年度部门预算的编制。
  (二)支出管理
  1.管理部门根据服务中心按照规定方式采购的药品、材料实际成本,确定药品、材料等支出。
  2.管理部门应以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收入标准为基础,结合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质量、数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确定服务中心的职工收入可分配总量,建立比较科学合理的职工收入增长机制。按规定确定服务中心职工的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3.管理部门要按照合理、必需的原则,根据服务中心提供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量,探索采取定额管理、社会平均成本、标准成本等形式,合理确定服务中心的公用经费。
  4.管理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确定的基本建设项目,会同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服务中心基本设备购置和维修、房屋修缮、人员培训等支出,以及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经审核确定后纳入部门预算。
  5.实行本办法的服务中心暂不提取修购基金。
  (三)结余管理
  年终,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服务中心经济运行情况的年度审计。对突破预算支出的服务中心,区县卫生部门应会同财政等部门进行审核,区分不同情况,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对合理的超支部分(包括政策性减收因素)予以补偿。管理部门的专户结余资金,主要用于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具体项目由区县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报经区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管理方式
  1.服务中心上交收入时,应注明医疗收入、药品收入等内容,同时报送相关报表和说明。服务中心上交收入的会计处理事项参照《上海市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管理部门按服务中心和上交收入的内容进行分别核算。
  管理部门根据支出管理的要求,按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服务中心正常运行。
  2.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必须根据服务中心的工作进度,按规定及时予以拨付;年末,由区县卫生部门按照服务中心完成项目的质量、数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进行考核清算,对服务效果差的相应扣减补助,以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率。
  3.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需要,针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开展的岗位等有关培训,由区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等考核结果核拨。
  4.服务中心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购置,经有关专家论证后,由区县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区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并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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