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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对农工的其他收费。坚决取消对农工的各种乱收费,严格控制和清理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属必要的收费项目,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2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改革后,由各市统一印制农工负担手册,凡手册之外的收费,农工均可拒付。清理规范国有农场收费工作,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对国有农场因取消农业税和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各级要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政策,充分考虑国有农场的管理体制等历史因素,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在全力抓好改革的同时,要统筹兼顾搞好各项配套工作。

  (一)加快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原则,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工作计划,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改革方向,按照政企分开、优化布局、单独核算的要求进行改革,在机构、人员、管理上做到精干高效,切实减轻农场的社会负担和农工负担。

  (二)创新机制,进一步深化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认真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农场体制改革。加快调整国有农场组织机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降低管理费用和成本。全面推行国有农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各项支出,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增长,防止管理费膨胀侵蚀税费改革带给农工的好处。进一步深化国有农场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

  (三)全面落实各项惠农政策。实行税费改革后,各级要加大对国有农场内水、电、路、文体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的支持力度,将国有农场纳入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当中。要将国家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切实落实到国有农场及种地农工。对国有农场范围内的义务教育、社会保障、救灾救济、优抚抚恤等事业,也要逐步纳入政策范围,统筹考虑安排。国有农场要继续增加对农场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国有农场可以按照中央和省“一事一议”政策有关规定,由农工筹资筹劳进行公益事业建设。要根据农工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统筹考虑毗邻地区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合理确定农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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