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各市可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扎实推进。
(三)总体要求。
各市要在2006年内全面实施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并实现“三个确保”:一是取消国有农场的农业税,并将农工负担的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下同)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的收费全部免除,确保农工负担有所下降。二是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确保农工负担不反弹。三是逐步理顺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二、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办发〔2006〕25号文件精神,我省国有农场凡是从事种植业生产并由农场职工承包耕地、交纳承包费的,均纳入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范围。国有林场、原(良)种场、园艺场、种畜场等参照执行。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政策。2006年,全省全面取消农业税。各地要将国有农场纳入取消农业税政策的实施范围,对在土地承包费外由农工自行缴纳的农业税,一律取消;对在土地承包费内由国有农场统一缴纳的农业税,应通过核减土地承包费的形式落实到承包土地的农工。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统一部署,及时缴销农业税相关凭证,并按中央要求妥善处理往年农业税尾欠。
(二)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对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等形式由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全部予以免除。各国有农场要采取切实措施,将免除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好处全部落实给承包土地的农工,确保农工负担有明显减轻。对取消的农业税和免除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数额,要核定到户,张榜公布,接受农工监督,严禁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加重农工负担。2006年已经通过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等形式向农工收取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应于年底前退还给农工。
(三)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后,农场可以向农工收取必要的土地承包费。交纳承包费的上限,是改革前农工负担总额扣除取消农业税和免除类似“乡镇五项统筹”费用后的余额。国有农场农工应按国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中,按规定由单位负担部分,国有农场从农工上缴的土地承包费中列支;农工个人负担部分,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标准自行缴纳,或由农场统一收取后缴纳。国有农场要加快调整内部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和非生产性人员,降低管理成本,逐步降低土地承包费,切实减轻农工负担。